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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权因流拍排除首封后,轮候法院能否以保留价直接以物抵债?
泉源:法客帝国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泉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地方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小我私家看法,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看法。裁判要旨执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法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
首封法院裁定排除对股权的查封后,轮候查封生效,轮候法院有权不经评估拍卖法式而在合理期间内直接裁定以案涉股权抵偿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债权。案情简介一、富邦公司与汇基公司等乞贷纠纷案执行历程中,襄汾县法院(首封法院)对汇基公司投资建立的江川矿业公司全部权益(以下简称“案涉股权”)举行评估后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保留价1840.968万元。
因债权人富邦公司差别意接受该产业,襄汾县法院裁定排除案涉股权的查封。二、2015年9月6日,临汾中院(轮候法院)经获得海姿公司同意,作出(2011)临执字第00041-8号执行裁定,将案涉股权以1840.968万元的价钱交付申请人海姿公司抵偿债权。三、汇基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临汾中院认为,依据该评估陈诉作出执行裁定时,江川矿业公司的资产已发生了较大变化,汇基公司认为原评估陈诉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理由建立,应当予以支持,并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打消本院上述执行裁定。四、海姿公司提起执行复议;山西高院认为,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法式因而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打消,并作出(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姿公司的复议申请。
五、海姿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2016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认为山西高院复议裁定关于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法式因而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打消的认定不妥,但对临汾中院打消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钱的以物抵债裁定予以维持,故其裁判理由虽有瑕疵,但处置惩罚效果并无不妥;并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执行裁定,驳回其申诉。裁判要点案涉股权在流拍后由首封法院排除查封,则轮候法院有权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上述拍卖保留价直接裁定以物抵债。
一、凭据《执行拍卖、变卖划定》相关划定,案涉股权经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可以保留价交由申请执行人等以物抵债。本案中,案涉股权的首封法院,经评估、拍卖并流拍后,可以将该股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则其他执行债权人有权接受该股权抵债。二、现在执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法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
首封法院裁定排除对案涉股权的查封后,轮候法院查封生效,其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举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案涉股权抵偿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债权。三、首封法院第二次流拍日至轮候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距离较长,超出了合理期间。此时,执行股权的价值在流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该保留价不存在通过竞价法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故轮候法院再以首封法院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正,属于《执行拍卖、变卖划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应予打消。实务履历总结一、执行法院在流拍情形下裁定以物抵债,其接受主体并未限定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差别意接受抵债产业的,另案中的执行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以物抵债。
立法本旨在于执行产业流拍时,以保留价抵债,若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吸收则法院并无掩护其清偿顺位的须要,且将该其交由其他执行债权人,实现该产业的变现价值,可保证并平衡各方利益。二、首封排除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鉴于执行产业已经首封法院评估、拍卖并流拍,则保留价可基本反映该执行产业的真实价钱,轮候法院并无重新评估拍卖的须要,可直接以该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
三、轮候法院直接以首封法院股权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需确保作出该以物抵债裁定之日与首封法院股权流拍日的距离在合理期间之内。否则执行股权的价值若在流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该保留价不存在通过竞价法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轮候法院再以首封法院流拍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正,应予打消。
相关执法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2008年)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挂号的产业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挂号机关协助举行轮候挂号,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载。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挂号的产业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加入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产业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蒙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议蒙受人。
蒙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产业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产业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十九条的划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法院讯断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门的详细叙述与分析: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临汾中院打消将本案所涉股权交付海姿公司抵债的裁定是否错误。首先,关于临汾中院是否有权裁定以物抵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划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划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加入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产业的,应当将该产业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产业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十九条的划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
本案中,襄汾县法院为涉案股权的首查封法院,对该股权启动了评估、拍卖法式,流拍后法院可以将该股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鉴于富邦公司拒绝接受该股权抵债,海姿公司作为执行债权人,有权接受该产业抵债。执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未要求启动评估、拍卖法式的法院与裁定以物抵债的法院必须是同一法院。
襄汾县法院裁定排除对上述股权的查封后,临汾中院查封生效,依法有权对涉案股权举行处分,可以裁定以涉案股权抵偿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债权。因此,(2015)晋执复字第46号执行裁定关于临汾中院未启动评估拍卖法式因而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打消的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关于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钱的问题。拍卖历程是对标的物市场价值的磨练,一般而言,标的物流拍表现此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原则上高于标的物的市场价值。
因此,如果执行债权人愿意以该价钱接受拍卖产业折抵相应数额的债权,既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且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后期拍卖用度和时间成本。因此司法解释中设立了流拍后裁定以物抵债的制度。
执行实践中,评估后的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拍卖之前,则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可以经由拍卖的充实竞价法式获得磨练;如果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变化发生于流拍之后,不存在通过竞价法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性,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则会显失公正,此时就属于《执行拍卖、变卖划定》中所谓依法不能交付执行债权人抵债的情形。本案中,自第二次拍卖流拍日至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距离较长,超出了合理期间。
被执行人汇基公司主张在此期间江川矿业公司于2015年5月取得采矿权,其股权市场价值较最后一次拍卖流拍时发生较大变化。海姿公司虽然主张该采矿权只是原有采矿权的延续,可是附期限的产业性权利到期后权利即丧失,权利延期与新取得权利并无本质差别,均会导致产业价值的增加。
临汾中院打消以最后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为抵债价钱的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妥。陕西高院的复议裁定对这一决议予以维持,虽然理由存在瑕疵,但处置惩罚效果并无不妥。案件泉源《山西海姿焦化有限公司与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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